滦州市司法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滦州市司法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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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部门 |
出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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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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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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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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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律援助机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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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经历证明 |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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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
申请人所在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的证明)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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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岗位证明 |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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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
申请人原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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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证员法定免职事由证明 |
报请司法部公证员免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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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
公安部门(丧失国籍)或医院诊断证明(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职)或公证处(调离公证机构但个人不提交辞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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