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人社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并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服务。 |
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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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信息宣传和负责机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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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关法律事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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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按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进行综合管理。负责公务员招录的组织呈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公务员招录计划、录用、登记。事业单位招录计划、录用 |
干部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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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奖惩、任免、交流 |
干部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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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设岗、聘用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
干部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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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基础性工作,人事档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管理、人事统计 |
干部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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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
负责县人力资源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壮大 |
劳动就业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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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 |
劳动就业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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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 |
劳动就业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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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使用就业专项资金 |
劳动就业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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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拟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做好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
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制定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 |
劳动就业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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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职业资格管理 |
职业技能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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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 |
劳动就业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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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协调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就业安置,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 |
协调促进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
干部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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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落实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稳定工作 |
干部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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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推荐、评审、考试、职务聘任及日常考核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定级及评聘工作。负责专家、学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工作。 |
负责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先进集体的选拔推荐 |
人才开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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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河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的选拔推荐 |
人才开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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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三三三人才工程”人选培养和博士后资助项目的审核推荐 |
人才开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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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
职业技能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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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 |
人才开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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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订各类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人才开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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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报、审批工作 |
职业技能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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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初、中、高级技能鉴定的组织申报,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审核申报 |
职业技能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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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职称评聘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
职业技能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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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用方案的核准 |
职业技能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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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我县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及备案 |
职业技能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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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 |
干部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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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 |
干部管理股 |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应由“核准”调整为“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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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实行宏观管理。协调各类人员工资分配关系,负责保险福利待遇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以及工伤认定的组织呈报工作 |
负责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核准 |
工资保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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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核准 |
工资保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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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的审批 |
工资保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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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的认定或更改 |
工资保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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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的审批及证书发放 |
工资保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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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申报 |
工资保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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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及其它人员需要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审核上报工作 |
工资保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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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职)人员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及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批 |
工资保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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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工种、工龄折算及提前退休的初审 |
工资保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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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延长退休时间的审批 |
工资保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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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的工伤认定受理申报工作 |
工伤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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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省、市工伤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及宣传普及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伤事故的预防工作 |
工伤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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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全县劳动监察、劳动保护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贯彻落实女工、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
贯彻落实全省企业劳动关系政策 |
劳动争议仲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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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
劳动争议仲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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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 |
劳动争议仲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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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劳动标准,负责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审批 |
劳动争议仲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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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处理 |
劳动争议仲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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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
劳动争议仲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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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调解仲裁机构体系建设 |
劳动争议仲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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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参与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 |
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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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工作,编制劳动保障监察年度报告 |
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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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 |
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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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
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
劳动就业管理局 社会保险事业局 基本医疗保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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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
劳动就业管理局 社会保险事业局 基本医疗保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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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落实农民工管理服务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
指导全县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 |
劳动就业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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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 |
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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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涉嫌犯罪案件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案件行政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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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负责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侦办,查明犯罪事实 |
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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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 |
负责组织案件的审判和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唐人社发〔2014〕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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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离校毕业生就业管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落实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
日博app官方下载: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日博app官方下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滦编〔2010〕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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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
负责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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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编制县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审核和汇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
1.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2.《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3.《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 |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财政局 |
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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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人民政府 |
审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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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涉嫌骗取社会保险费犯罪案件查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负责案件行政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全国人大十二届八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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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负责案件刑事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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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 |
负责组织案件审判和监督 |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信息公开(主动) |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
办公室 |
7122542 |
2 |
政策宣传 |
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能力 |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争议仲裁股 |
7122542 |
3 |
受理举报投诉 |
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
劳动监察大队 |
7122542 |
4 |
职业技能鉴定 |
组织全县企业、院校、社会零散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实施我县社会化技师考评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 |
职业技能股 |
7122542 |
5 |
职业技术培训 |
负责制定全县培训计划 |
劳动就业管理局 |
7122542 |
6 |
就业政策宣传 |
普及就业创业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劳动力等各类人群的就业政策宣传 |
劳动就业管理局 |
7122542 |
7 |
搭建人力资源交流平台 |
每月逢‘8’举办人力资源洽谈日为用工单位与求职者牵线搭桥;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为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 |
劳动就业管理局 |
7122542 |
8 |
失业人员登记管理 |
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
劳动就业管理局 |
7122542 |
9 |
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创业 |
广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施创业帮扶工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举办创业大赛,促进大众创业。 |
劳动就业管理局 |
7122542 |
10 |
人才交流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负责人才智力引进;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接转、保管、查阅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档案服务 |
人才开发中心 |
7122542 |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主要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活动,是指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等执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抽查、重点检查、自我评查和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四)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被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监督整改落实情况,被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二)县人社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人社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是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是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是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对以上违法行政执法行为,人社局应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查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通知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查单位应当执行。
(三)受理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唐山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为促进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要求,结合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详细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为全县人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责任分工和有关措施
(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并参照省人社厅的标准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裁量的处罚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执行。
(三)人社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进行修改或调整的,应及时报人社局备案。
三、对其他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
主要负责对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明确检查监督标准,规范检查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财务管理规范情况;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制度完善,业务运行顺畅,内部控制规范情况;
(三)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待遇审核支付、财务管理、经办内控、信息安全等工作运行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是否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基金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抽查、重点检查、自我评查和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检查证件。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被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监督整改落实情况,被查单位应当报告整改纠正情况。
(二)受理投诉、举报的监督检查,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警告,督导整改;
(二)暂停或取消服务资格;
(三)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生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多部门联合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人防、技防两种方式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考试开始前入场摄像验证筛查替考、金属探测筛查高科技作弊仪器;考试开考后进行身份证电子验证核查虚假身份证件、使用无线耳机探测器筛查无线耳机、开考30分钟后进行二次取像保留参考人照片,使用高清摄像监控系统对考试进行全程录像监控;考试结束后对二次取像照片进行筛查,核查入场后换人替考。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出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进行处理。
3、县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网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定点零售药店注册登记和相关执业资质情况是否与备案信息相符。
2、工作人员配备及相关执业资质情况是否属实。
3、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是否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4、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5、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运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必要时可会同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3、被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定点零售药店反馈。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定点单位,敦促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暂停或取消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4、县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网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定点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和相关执业资质情况是否与备案信息相符。
2.工作人员配备及相关执业资质情况是否属实并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3.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是否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4.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5.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运行情况是否合规、正常。
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卫生、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必要时可会同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3.被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反馈。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定点单位,敦促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暂停或取消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 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2.从业人员上岗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查验、年度报告、服务对象反馈、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机构信息公开;
2.注重信息跟踪;
3.关注媒体报道;
4.组织市场巡查;
5.受理投诉举报;
6.组织年度审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不同的监督检查措施,采取相应的监督检查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l.警告,督导整改;
2.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6、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备案、培训教材、师资配备、培训课程安排等情况;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制度、资产、消防安全、财务管理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检查、年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对培训机构开展不定期检查,对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办学情况不实、内部管理不善的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取得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检查培训机构招生、办学情况;
3.检查培训机构考勤制度、师资管理制度和课时备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擅自缩减培训内容、缩减培训课时等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4.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查,违反规定的,警告,限期整改;吊销《办学许可证》。
7、本级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许可监督检查
县人社局主要负责对本级行政许可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9〕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年度专项检查、许可前实地考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劳动保障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举报监察。
(一)核验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情况报告;
(二)现场检查特殊工时制度实行情况;
(三)受理投诉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已经行政许可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职工调查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已经行政许可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2.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参与由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对已经行政许可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对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工时制度的执行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不定期对已经行政许可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对企业是否如实按照许可工时制度执行、是否及时足额支付应付加班工资、是否存在未许可工种岗位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等方面进行检查。
3.对已经行政许可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对一个实行期内发生两次以上违规行为的企业,可对其下次申请延缓一年受理。
8、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稽核检查
受县人社局委托,由县基本医疗保险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协议管理和稽核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履行协议情况;
(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为参保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情况;
(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采用日常稽核、专项联合检查、不定期稽核、接受群众举报投诉稽核等多种方式开展稽核工作。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检查,稽核人数不得少于2人,按照要求出示有关信件,依法合规调取相关资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及有关规定,现场填写稽核记录,告知被核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由被核查相关科室、医保科、药店负责人、稽核人员分别签字确认。
五、监督检查处理:
将违法违规问题整理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医药稽核监督部门负责人签字,由医保主管稽核、医审工作的副局长组织业务处室进行评议,医保局长审签并通知定点单位后,在医保信息系统中拒付违规费用。对定点单位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由人社局主管领导组织医保处、医保局、基金监管处等处室(单位)负责人召开会议进行评议,分别做出通报、限期整改、暂停定点服务、终止服务协议、罚款、取消定点单位资格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