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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公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审批条件
发布时间:2016-01-12 08:56:0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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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必须符合:

1.符合全县整体安排和县安监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烟花爆竹销售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销售人员经过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3.具有相对独立的零售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建立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购销、存放、消防器材、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的管理制度和搬运操作规程;

    5.零售点不得布设在高压线、通讯电缆下方,严禁占压地下通讯、燃气等公共管线;

    6.零售点周围要做到无明火,原则上不准使用电器设备,必须配备2台以上4公斤重的水基及干粉灭火器及其它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和专用防火苫布,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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