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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6 16:34: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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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发〔2020〕1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市直有关单位:

《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滦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5日


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健全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高滦州市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滦州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唐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于滦州市行政区域的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滦州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滦州市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不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滦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六)预案体系

1.本预案与政府其他专项预案相互配合,如超出本预案规定的范围时,向上与唐山市、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2.滦州市级相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编制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滦州市各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当本市界外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到本市时,本预案与其相关下级预案视情启动。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滦州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

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滦州市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滦州市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终止时该机构功能随之停止。

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的滦州市副市长担任总指挥,滦州市政府办主任、滦州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滦州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气象局、河北滦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办)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在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局长兼任。

(二)现场指挥机构

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担任或由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授权相关人员担任现场总指挥,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辖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综合协调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发布组、社会稳定组、专家组。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监测和风险分析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滦州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气象局、河北滦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要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次生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二)预防

1.加强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

滦州市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调查。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销毁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危险废物以及易发生爆炸、泄漏等非正常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件单位的普查并进行汇总,掌握辖区内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及时了解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动态。通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项目的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减少、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完善环境危险项目的审查审批制度。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在进行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时,对有较大环境隐患的项目要从严把关,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并督促企业落实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保证有相应的处置能力。建立环境污染防范单位数据库并报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

2.明确责任,督促重点防范单位进行排查和治理

滦州市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办)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重大风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确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重点防范单位名单,组织、监督重点防范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滦州市政府、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

3.落实责任,整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有关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办)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滦州市各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行动方案,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装备落实、人员落实”。各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应依法组织应急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使相关人员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掌握防护和救援设施装备的使用方法,定期维护设施装备,保证装备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4.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工作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及时配备各类应急装备,如监测仪器、设备器材、个人安全防护器材等;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5.健全陡河水库污染来源预警体系

(1)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严格监管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范围内企业的排污活动,加大监察力度,及时纠正和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2)滦州市公安局,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陆路运输管理制度,依法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禁止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车辆行驶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滦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设置公路防撞栏。主要高危路段:榛子镇北公路桥、京沈高速陡河大桥等。

(3)滦州市水利局严格监管内河河道堆放物并做好及时清除工作,做好库区网箱养殖关停、取缔工作,在易发生事故的河段设置盖板、下游建设拦截闸、橡胶坝、引流疏水工程等预防和应急性工程设施,坝址选择由滦州市水利局在勘察论证后确定,工程建设由唐山市水利局陡河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三)预警

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次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滦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次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极有可能发生或次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2.预警信息发布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滦州市行政区域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各镇(街)人民政府。

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研判事件影响是否有扩大的可能,并通知各相关部门。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和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滦州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滦州市委宣传部要及时组织播报专题节目,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四)信息报告与通报

1.报告时限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并立即向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滦州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应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24小时环境污染举报电话为12369。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1小时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和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有关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1小时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唐山市生态环境局1小时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有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生态环境部门。

对于以下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涉及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和敏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

(3)因环境污染可能或已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

(4)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5)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相互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报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4.信息通报

(1)内部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向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通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滦州市其他相关部门。

(2)外部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滦州市政府或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保局。通报方式通常采用电话、传真等形式,需要告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或部门有毒有害物质名称、泄漏时间、泄漏量、可能跨界影响的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等内容。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滦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1)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派现场总指挥人选,赶赴事发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确定污染源、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和处置建议;

(2)根据需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实施救援和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应急队伍实施增援;

(3)加强与事发地镇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滦州市有关应急专业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4)召集专家组专家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对处置结果进行技术评估,为环境应急指挥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5)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6)对发生或可能发生跨县行政区域的环境突发事件由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向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或请求支援,并协调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7)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8)其他负责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9)及时向唐山市政府及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进展和现场救援情况。

2.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依据《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在相应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和配合工作。

3.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在相应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和配合工作。

(二)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防渗漏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滦州市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监测组应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滦州市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明确监测点位布设的数量、频次,明确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事发初期,根据事发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监测方法应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监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根据需要,结合监测结果应急监测组应会同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领导应急决策参考。

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IV级响应的信息发布,由新闻宣传组各相关成员起草信息发布内容,及时向滦州市市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市政府宣传部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Ⅲ级、Ⅱ级、Ⅰ级响应的信息发布应分别由唐山市、河北省、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如佩带防毒、防尘面具,或者采取呼吸道防护、隔绝服防护等措施,确保自身安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的污染事件,应使用防爆型救援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不得穿化纤衣物和带钉的鞋,关闭手机。辐射应急人员根据辐射事故特点和个人剂量状况实施防护,必要时,实施轮岗替代,保障人身安全。

9.指挥与协调

(1)事故应急处置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在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由滦州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在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在唐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由滦州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现场应急先期处置的指挥协调,直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2)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同时,组织事发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改变事故现场时,必须及时作出标记、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做出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3)各有关部门按照环境监管职责,负责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参与本领域(行业)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

(4)当国家、省、市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滦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将指挥权上交于国家、省、市有关应急领导机构,并服从国家、省、市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10.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针对区域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当地区域交通状况,合理布局应急设施及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的原则,组织救援队伍,调用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滦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建立与周边县、区政府主管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并建立与经济开发区及企业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工作。滦州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三)响应终止

1.响应终止条件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泄漏或释放的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可终止应急响应。

2.响应终止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条件,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2)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响应终止后处置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单位和人员有序撤离。

(2)相关专业应急人员对本部门遭受污染的应急装备、器材实施消毒去污处理。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监测组要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污染影响彻底消除为止。

五、后期工作

(一)后期防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滦州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应急监测队伍进行后期污染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后期污染治理方案,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合法处置事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水污染物经收集后应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达标后排放,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固废污染物需妥善安全暂存,委托有能力处置单位妥善处置,若为危废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完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防控体系,做好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加强员工专业素质培训和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教育,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再次发生。

(二)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三)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可聘请环境应急专家组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部门等人员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四)善后处置

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在滦州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滦州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负责。

1.人员安置

滦州市政府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对人员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安置受灾人员的正常生活,使受灾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现场恢复

滦州市域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有毒有害物质由于受风速、风向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对事故地的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也有可能进入水体或渗入土壤等。应采取稀释、吸附、降解以及土壤置换等方法对环境进行修复。

3.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办理财产险、公众责任险、社会责任险,研究建立企业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保险制度,及时联系保险部门勘察现场,进行理赔。保险部门应尽快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损失理赔工作。

(五)事件总结

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分析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总结报告须及时呈报滦州市人民政府,并交由应急指挥部备案。根据报告中列出的应急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指挥部组织对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应急装备等环节进行重新调整配备,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环境风险企业要组建环境应急处置队伍,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滦州市各部门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在市政府统一组织下,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参与配合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组建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应急调查队伍。

滦州市消防大队、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有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知识培训,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二)物资与资金保障

滦州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环境应急物资数据库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明确全市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性能、储备点和调度规则等。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就本单位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报滦州市环境应急办公室备案。应急办公室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建立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物资数据库,便于突发环境事件状况下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有关单位也可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滦州市人民政府加强危险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途经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源地和危险化学品集中区)活性炭、碳酸氢钠、盐酸等应急物资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环境风险企业要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物资。

滦州市发改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等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滦州市发改局等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滦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实施需要,为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每年提出项目的支出预算(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应急技术支持、培训及演练等)纳入部门预算,按程序审批后执行。滦州市财政结合突发环境事件按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提供资金保障。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

滦州市工信局及通信主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含卫星通信)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

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与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通信联络系统,明确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部门和个人,各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并保证运行状况良好。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应急队伍联系人、联系电话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定期更新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队伍联系人的联络方式。

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四)交通运输保障

滦州市交通运输局要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管,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实施交通管制。滦州市交通运输局要根据应急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五)技术保障

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组织成立市环境应急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研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等重大技术问题。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数据信息库,为日常监督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时提供决策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各相关部门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水平。

七、 宣传、培训、演练与奖惩

(一)宣传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公布报警电话,对公众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宣传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避险、报警、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二)培训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对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组织进行预警、监测、处置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培训,保证其具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滦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应急队伍的培训。

(三)演练

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所属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单位的应急行动方案,并报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企事业单位要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验证预案的可行性、各种装备的可靠性,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四)奖惩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应急救援、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范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救援、处置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著的;

4.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玩忽职守,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5.盗窃、贪污、挪用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发现新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由滦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3.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4.滦州市地理特点、气象条件

5.滦州市主要环境风险源

6.水源地主要环境风险源
   
7.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及应急专家通讯录

8.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一览表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

11.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12.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基本内容格式
附件:附件1-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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