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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区道路载货汽车禁行措施
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2-06 14:43: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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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通〔2024〕1号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便民利企有关改革部署,更好服务保障城市货运配送发展,促进提高城市货运配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滦州市城市建成区道路禁行措施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措施整体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内部所有道路全天禁止大型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新城区惠民道(含)—建华路(含)—胜利道(含)—燕山路(含)合围区域;古城区滦河道—古城西路(含)—古城北道(含)—守信路(含)合围区域。

    滦州北路、滦州南路、滦河东道、滦河西道、天佑堤(堤顶路)全段全天禁止大型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

二、除第一项明确的道路之外的所有道路,每天8:30—17:30允许大型载货汽车通行(危化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外),其他时段禁止大型载货汽车通行;全天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用于危化品运输和工程运输的大型载货汽车通行。

三、在限制通行的道路和时间,大型载货汽车确需通行的,应确保安全技术性能和车容车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车辆大气污染排放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参照《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滦政通〔2019〕8号)有关要求,取得城管部门通行许可后,按指定时间、线路通行。

四、使用用途为警车、消防车的专项作业车在执行任务期间,准许在禁行道路通行。

五、工程救险车在执行救险任务期间,清障车在对交通肇事车辆、违法停放车辆、故障车拖车作业期间,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在作业期间,准许在禁行道路通行。

六、根据滦州市城区周边路网情况,过境大型载货汽车可通行205国道、508国道。

七、大型载货汽车在城市道路通行,还应遵守《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滦政通〔2019〕8号)、《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专项作业车在城市建成区高排放机动车禁用区通行的通告》(滦政通〔2020〕6号)、《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区部分道路禁止危化品运输车通行的通告》(滦政通〔2020〕8号)、《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滦政通〔2020〕9号)规定。

八、本通告所称大型载货汽车包括:重型载货汽车、中型载货汽车(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除外)、重型半挂牵引车、中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专项作业车、中型专项作业车参照执行。

九、本通告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原《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道路载货汽车禁行措施的通告》(滦政通〔2023〕1号)同时停止施行。

 

 

                              滦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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