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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滦州市2019—2020年采暖季洁净煤
取暖保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8 15:1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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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发〔2019〕1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滦州市2019—2020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保供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滦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8日


滦州市2019—2020年采暖季洁净煤

取暖保供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唐山市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广大群众温暖过冬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2019—2020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保供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做好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举措,作为惠及民生的民心工程,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目标导向、政策支持,对暂未实施“双代”改造的平原地区农户全部推广使用洁净煤取暖,对边远山区等不具备“双代”改造条件的农户全部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及配套炉具。加大民用散煤源头治理,严禁劣质散煤流入我市,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劣质民用煤行为。

二、洁净煤保供工作

(一)完善实施方案。鉴于在省直有关部门开展的洁净型煤、兰炭、无烟煤对比燃烧实验中,洁净型煤综合燃烧性能优于无烟煤和兰炭,在我市洁净煤推广工作中,大力倡导推广洁净型煤,以无烟煤、兰炭为补充。各相关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深化落实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各项工作。(牵头部门:发改局,配合部门: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二)明确保供任务。各镇(街)结合本地实际,调查摸底、确村确户,确保完成省达任务,一户不漏,建立健全洁净煤和型煤专用炉具供需台账,确定保供任务,并动态跟踪至采暖季结束,及时更新、上报。(牵头部门: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发改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

对农户中存有劣质散煤的,要妥善制定政策,用洁净煤进行置换。“双代”改造已覆盖区域存有劣质散煤的农户,由各镇(街)按照市场价进行回购;其他区域等比例置换,每户不超2吨。(牵头部门:发改局、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各镇<街>)

(三)落实保供煤源。结合周边县区做法,通过征求各企业供货意向,本着方便就近、节约成本的原则,确定型煤生产企业,以我市境内企业为主供,滦南、古冶、丰润境内3家型煤生产企业为补充。8月31日前,各镇(街)要采取公开对比试烧等方式,根据本地洁净型煤取暖保供任务,与生产供应企业足额签订优质优价保供合同,积极协调运力保障,确保合同资源全部落实到位。发改部门负责督导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既要确保产品指标合格,又要确保点得着、燃用效果好。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洁净型煤质量监管,取暖期间对主供企业要确保每天抽检1批次,非取暖期间每月抽检1次,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按照省发改委统一安排,抓紧组织洁净煤经营企业与山西晋城、陕西神木洁净煤生产企业签署无烟煤和兰炭购销协议。(牵头部门:发改局,配合部门: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各镇<街>)

(四)完成洁净煤配送。责任部门完成确村确户、签订保供合同后,抓紧开展洁净煤配送工作。完善配送工作模式,优化配送工作流程,既要高效快捷,又要方便群众,10月15日前将农户冬季取暖所需洁净煤配送到位,保证群众充足用煤。(牵头部门:发改局、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各镇<街>)

(五)优选洁净型煤专用炉具。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平原地区农村,原则上不再推广洁净型煤专用炉具;已有炉具或需要洁净型煤取暖的,按照农户需求保障洁净型煤供应。对边远山区等不具备“双代”改造条件的地区,全部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及配套炉具,确保全覆盖。各镇(街)要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公布型煤专用炉具采购入围企业及产品目录的通知》要求,采取公开对比试烧等方式,按照“优质优价”原则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督导企业确保10月底前配送安装到位,并做好售后指导与服务工作。(牵头部门:发改局,配合部门: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各镇<街>)

(六)加大政策支持。按照不增加农户负担、财力可承受的原则,对我市清洁取暖未覆盖区域的居民及外来居住人员(外来居住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购买洁净煤取暖,给予财政补贴。洁净煤销售价格按照市场规则确定,补贴标准按照农户承担550元每吨予以补贴,每户补贴不超2吨;型煤专用炉具按照每户1台、每台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剩余部分由农户自筹。  

各相关部门要抓紧确定补贴具体工作流程和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让群众了解洁净煤及型煤专用炉具购买和补贴办法,根据推广工作进度及时兑现补贴,做到既利于工作推进,又符合政策和纪律要求。要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和全程审计监管工作。承担洁净煤取暖保供任务的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在达到保障类企业条件的前提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可按照保障类企业相关要求管理。(牵头部门: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配合部门:生态环境分局、审计局,责任部门:各镇<街>)

(七)强化宣传引导。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洁净煤取暖宣传引导力度,将省、唐山市清洁取暖政策宣传到煤炭经营企业和广大农户。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采用广播、电视、大喇叭、宣传栏、明白纸、墙体广告、两微(微信、微博)一端(新闻客户端)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清洁取暖重要意义和优惠政策,宣传洁净煤购买途径和安全使用知识,营造洁净煤取暖氛围,引导经营企业销售合格的洁净煤,农户自觉使用洁净煤。(牵头部门: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各镇<街>)

三、民用散煤管控工作

(一)统一规范民用煤抽检标准。洁净型煤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中的“型煤1号”规定,全硫≦0.5%,挥发分≦12%。其它民用煤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中的“无烟1号”规定,全硫≦0.5%,灰分≦16%,挥发分≦12%。(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各镇<街>)

(二)强化民用煤源头管控。依托治超站,设立联合检查点,加大对市、县界以及国、省、县、乡道路民用散煤运输车辆的管控力度,公安部门负责拦截运煤车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煤样抽检,凡进入我市民用煤运输车辆须持有《质检报告》和《购销合同》,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查处。市场监管、发改、生态环境部门要向社会发布通告,明确洁净煤煤质标准,禁止劣质散煤进入我市和在我市境内销售。(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发改局、生态环境分局,责任部门:各镇<街>)

(三)严格管控民用煤经销网点。“禁燃区”和已完成“双代”改造区域,一律取消民用煤销售网点,凡不符合民用煤经营网点布局规划的,不得批准设立;民用煤销售网点要全部实现棚化贮存,棚内设置移动喷淋设施,料棚地面、场内道路全部硬化,运输车辆要采取密闭措施或有效篷盖,配备车辆冲洗装置。对集中销售场所外销售民用煤的,要依法查处、取缔。(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责任部门:各镇<街>)

(四)加强流通领域民用煤质量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民用煤质量抽检工作力度,民用煤经营主体煤质抽检覆盖率要达到100%,严厉打击走村串户、游击兜售等违法行为。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建立公示结果及专管台账档案。(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发改局,责任部门:各镇<街>)

(五)加强生产领域洁净型煤质量监管。定期对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取暖期间对主供企业要确保每天抽检1批次,非取暖期间每月抽检1次,洁净型煤抽检覆盖率为100%,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各镇<街>)

(六)加强“禁燃区”监管,严防煤炭复烧。完善“禁燃区”制度,及时将“双代”改造区域列为“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煤炭。城区内商户、企事业单位不允许用散煤取暖。要建立镇、村防控网络机制,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加强“禁燃区”管控和商户、企事业单位取暖管控,严防煤炭复烧。(责任部门:各镇<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采暖季洁净煤取暖保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同时,成立洁净煤保供专项工作组、洁净煤推广专项工作组和劣质散煤管控及洁净煤质量监管专项工作组,分别负责洁净煤保供体系建立、推广,劣质散煤管控和洁净煤质量监管。各相关部门要把洁净煤取暖保供纳入推进清洁取暖工作体系,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强化政策支持,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落实到位。按照目标任务和工作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双代”办负责将洁净煤取暖纳入推进清洁取暖工作“总盘子”,统筹督导;发改部门负责全力保障洁净煤源、型煤炉具供应,完善配送体系,组织洁净煤及型煤炉具企业有序保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洁净煤及型煤炉具推广工作,指导督促地方建立确村确户台账,配合做好配送到户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散煤复烧和跟踪分析大气质量改善成效。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流通领域散煤、洁净型煤质量监管,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散煤、洁净型煤的违法行为,打击无照销售散煤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补贴政策,筹集落实补贴资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加强劣质煤流通管控和洁净煤运输保障;审计部门负责洁净煤取暖保供工作审计。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工作进度周调度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劣质散煤监督举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建立监督举报机制,出现劣质散煤要及时整改。(牵头部门: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责任部门:各镇<街>)

(三)加强督导考核。发改、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洁净煤取暖、煤炭质量监管工作考核体系,制定具体考核奖惩办法,实行定期调度和通报;对工作进展慢、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影响群众温暖过冬负有责任的镇(街)、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将相关配送企业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市政府将采取无人机监控等形式,对散煤监管不力、散煤复燃和违规使用劣质散煤等行为进行监管,发现辖区内有问题的,将对属地政府和相关责任人追责。

 

附件:1.滦州市2019年采暖季农村地区洁净煤推广方案

      2.滦州市2019年劣质散煤管控和型煤质量监管实施方案

     3.滦州市2019—2020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保供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附件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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