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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滦州市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2 14:59: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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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发〔2019〕1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市直有关单位:

《滦州市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滦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2日


滦州市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农惠农政策,促进全市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河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冀政〔2011〕113号)及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河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调整内容的通知》(冀金办字〔2015〕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农惠农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按照“低费率、低保障、广覆盖”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我市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工作步伐。积极扩大险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创新特色农业保险,建立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促进全市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保险政策

(一)保费补贴品种

1.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玉米、小麦、花生保险。

2.设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设施农业(蔬菜)保险。

(二)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风灾、雹灾、暴雨、洪水、内涝、冻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旱灾等)对投保农作物种植成本造成的损失。

2.设施农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温室、塑料大棚、塑料中小棚设施的损毁。

(三)保障水平

1.种植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具体保险金额为:玉米每亩 400元、小麦每亩 500元、花生每亩 500元。

2.设施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原则上温室大棚的每亩保险金额在其平均建成或购置成本7成以内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墙体、塑料薄膜、骨架、立柱、辅助保湿材料、卷帘机、附属房屋等成本)。具体保险金额为:温室每亩20000元、塑料大棚每亩10000元、塑料中小棚每亩5000元。

(四)保险费率

1.种植业保险的保险费率玉米6%、小麦4%、花生4%。

2.设施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5%。

(五)保费补贴比例

1.种植业保险

玉米、小麦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 47.5%、省级财政补贴32.5%,农户或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承担20%的保费。

花生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直管县(市)财政补贴15%,农户或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承担20%的保费。

2.设施农业保险

设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省级财政补贴55%、直管县(市)财政补贴15%、农户承担30%的保费。

(六)保险经办机构

严格依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通过招标方式从市内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的保险机构中,择优确定保险经办机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成立由主管市长为组长的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金融办。金融办负责总体推进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加强与政府部门、银保监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的协调沟通。财政局要积极安排落实保费补贴资金,对每年应由本级财政承担保费补贴资金予以足额预算安排;负责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清算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民和企业做好种植业防灾减灾工作,提供种植业生产基础数据,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理赔定损工作。水利局负责指导农民做好防汛、防旱工作,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洪水、内涝等灾害引发的理赔定损工作。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信息及数据。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银保监部门负责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推进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并对保险业务的真实性负责。

(二)保障服务质量,打造阳光保险。银保监部门要结合各镇(街)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各项基础工作,逐步完善种植业保险基层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强对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组织与推广。各镇(街)与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国家支农、惠农保险政策的宣传,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大力组织农户集体统一投保、整村投保。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发放到村,并按规定在村中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不代缴保费、不代签保单,确保承保资料真实完整。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的,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根据公示反馈结果制作理赔清单,列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和赔款金额,由被保险人或委托人签字确认。保障全体参保种植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把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办成阳光保险。各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补贴资金未全部到位为由拖赔、惜赔、拒赔。

(三)严格监督检查,规范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对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开展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运行。银保监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清算工作,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清算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严禁以虚假承保套取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同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定期对所属分支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保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附件:滦州市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2019122303055666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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