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日博app官方下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试行办法的通知
滦政发〔2017〕1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日博app官方下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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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9日
日博app官方下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方面的实际困难,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唐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包括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伤残国家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是指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领取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
第三条 建立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为依托,以政府医疗补助为重点,以医疗优惠减免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四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重点优抚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人社、卫计、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重点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帮助困难重点优抚对象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人社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重点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第八条 卫计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
第九条 财政部门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参保资金和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优抚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在财政局设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专户,资金来源为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县财政预算资金、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资金和其他资金。重点优抚对象的政府医疗补助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优抚对象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第四章 参保程序
第十二条 将所有重点优抚对象纳入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障范围。
(一)有工作单位、已下岗失业和下岗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镇户籍无工作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农村的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按照单位缴纳与个人缴纳相结合、重点保障与政府扶助相结合的原则,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全员参保。
(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重点优抚对象,随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
(二)已下岗失业和下岗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城镇无工作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镇(街道办)民政办公室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到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或所在镇卫生院就诊。
第十五条 重点优抚对象是县优抚定点医疗机构的优惠对象,在就医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免收门诊挂号费,检查费减免30%,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免5%,床位费减免50%,减免后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报销。
第十六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医疗服务,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开设重点优抚对象专门诊室、专门病房,并在醒目位置公示重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重点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第十七条 重点优抚对象因病需住院治疗时,由个人垫付住院费,出院后住院费用经定点医疗机构或经办机构报销后,其政府医疗补助部分由本人或亲属持有关资料经所在镇(街道办)民政办公室核实后,报民政局优抚安置股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重点优抚对象需转上级医院就医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危急病人可先转院治疗,在规定时间内补办转院手续。县优抚定点医院及时将重点优抚对象转院信息报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第六章 门诊保障
第十九条 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参战涉核人员享受门诊医疗补助,按不低于年度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用总额10%的标准给予补助,发给本人包干使用,以后形成自然增长机制,每年发放的具体标准随抚恤金、生活补助标准的提高自然增长。2016年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为:
(一)七级残疾军人(因战)1999元;
(二)七级残疾军人(因公)1789元;
(三)八级残疾军人(因战)1262元;
(四)八级残疾军人(因公)1155元;
(五)九级残疾军人(因战)1048元;
(六)九级残疾军人(因公)842元;
(七)十级残疾军人(因战)736元;
(八)十级残疾军人(因公)630元;
(九)在乡复员军人(抗日时期)1254元;
(十)在乡复员军人(解放时期)1200元;
(十一)在乡复员军人(建国后)1194元;
(十二)烈士遗属2103元;
(十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805元;
(十四)病故军人遗属1698元;
(十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24元;
(十六)在乡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600元。
第七章 住院保障和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优抚对象在县优抚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在享受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报销范围内的剩余部分享受政府的医疗补助。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对重点优抚对象使用需自负费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时,要先征得本人或其亲属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但不能享受政府医疗补助。用药品种、用药剂量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使用目录外用药和超出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不享受政府医疗补助。
第二十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在县优抚定点医院住院就医用药,必须执行相应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重点优抚对象住院费用经医疗机构或经办机构报销后,其可报金额剩余部分,孤老烈属享受全额政府医疗补助,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不同比例的政府医疗补助。具体为:
(一)在乡抗日时期复员军人、七至八级残疾军人90%,年累计不超过15000元;
(二)在乡解放时期和抗美援朝时期复员军人、九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80%,年累计不超过12000元;
(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退伍军人50%,年累计不超过6000元;
(四)在乡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50%,年累计不超过 6000元。
第二十三条 参保的重点优抚对象在与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的县外医院就医,住院费用经就医医院报销后,患者或病人家属持有关手续到民政局优抚安置股办理政府医疗补助。
第二十四条 参保的重点优抚对象在未与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的县外医院就医,住院费用未经就医医院报销的,患者或病人家属持有关材料到我县相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政府医疗补助部分到民政局优抚安置股办理审核报销。
第八章 其他情况医疗保障
第二十五条 无工作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患严重慢性病,执行其参加相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无工作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患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救助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病种的,其医疗费经医疗保险报销、医疗减免、政府补助后,个人承担部分数额较大且家庭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救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0000元。
第二十七条 所患病种不在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以及因特殊情况本人当年未参保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药费数额较大(享受低保的优抚对象2000元以上、其他优抚对象5000元以上)且家庭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办)审核,民政部门确认后,给予特殊补助。具体比例为:
(一)在乡抗日时期复员军人、七至八级残疾军人60%,累计不超过10000元;
(二)在乡解放和抗美援朝时期复员军人、九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50%,累计不超过7000元;
(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退伍军人40%,累计不超过4000元;
(四)在乡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30%,累计不超过2000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擅自审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发放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相关资金的。
第二十九条 重点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按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对重点优抚对象恶意拖欠医疗费,采取虚报等手段骗取医疗费、政府医疗补助费的,民政部门从其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中扣除,追回非法所得,并停止其2年申报补助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点优抚对象就医不予补助情况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停止其享受本办法的权利。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日博app官方下载:关于印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滦政发〔2009〕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