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决字〔2023 〕第9-1号
当事人: 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33号
经查明, 2023年9月19日在小马庄镇邢各庄新民居楼顶及山墙防渗漏工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益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格式显示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相同,评标委员会做出了否决性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的若干措施》唐住建发(2022)18号通知,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益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串通投标。
2023 年10 月 30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滦建罚听告字〔 2023 〕第9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与《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对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处罚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河北滦州农商银行
账号:38002012200012166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滦州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6日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决字〔2023 〕第9-2号
当事人:高*博
身份证号码:130*********619 联系电话:133*******99
经查明, 2023年9月19日在小马庄镇邢各庄新民居楼顶及山墙防渗漏工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益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格式显示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相同,评标委员会做出了否决性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和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的若干措施》唐住建发(2022)18号通知,秦皇岛睿智中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益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你作为项目经理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 年10 月 30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滦建罚听告字〔 2023 〕第9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与《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对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志博处罚人民币一千二百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河北滦州农商银行
账号:38002012200012166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滦州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