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部门 |
出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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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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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因公牺牲、病故证明 |
死亡抚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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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第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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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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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
在办理易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认定时,用以证明该退役士兵符合易地安置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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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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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3〕125号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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