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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3 08:54: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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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促进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河北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我市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做如下要求

一、规范办学严格坚持一点一证,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不得擅自设立教学点,严格遵守批准的办学内容,不得超范围办学。任何培训学校不得将招生和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证照,应当放置在培训机构主要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做到亮证办学。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向审批机关申请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规范收费。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应设立收费公示牌,长期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收费应开具国家规定的票据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收费,不足一学期的以培训周期为单位收费。

三、规范教学。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不准出现 “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不得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培训、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等。严禁向第三方(包括外地民办学校、招生机构、培训机构等)提供学前、义务教育段学生的考(测)试成绩、名次、学员个人信息、家庭信息、招生宣传和场地。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教育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规范宣传。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与申报备案的内容一致,并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发布。宣传广告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培训效果做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五、规范标准。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设施设备等必须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规定。儿童用房(含儿童活动场所,12周岁及以下儿童)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地上时不应超过3层(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或2层(三级耐火等级建筑),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儿童活动用房附设在其他建筑内,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培训机构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制定安全防范预案,达到有关人防、物防、技防标准。课间楼道专人值守,上下学时段校门附近开展交通秩序维护管理。

六、规范资格。培训机构的任课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并在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长期公示教师信息。不得聘任我市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职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活动。聘任其他单位在职人员的,须经所在单位书面同意。聘请外籍教师应具备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

七、规范赛事。严禁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不得举办、承办、协办以及组织、诱导学生参加所有非政府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学科竞赛、考级活动,不得为上述竞赛或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宣传渠道、考前培训、考务服务等,不得“以考(赛)促(代)销”任何资料和商品。

八、规范年检。审批机关每年对培训机构上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年检。对当年年检基本合格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当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未按要求参加年检的视不合格处理,年检结论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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