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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7 08:24:5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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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唐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唐政办〔201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

《唐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27

 

唐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管理规定

 

为做好新形势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唐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管理规定》。

一、受理、审核、审批程序

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受理。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并且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均可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写清家庭成员的年龄、与户主的关系、身体状况、工作单位、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家庭承包的土地及收益情况等。有赡(抚、扶)养人的,还要写清赡(抚、扶)养人及其配偶的收入情况。

在提出低保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家庭成员及赡(抚、扶)养人的有效收入证明;其它相关证明,如:学生在校证明、残疾证、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历等。

申请由街道办、乡镇低保经办机构直接受理。受街道办、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委托,居委会和村委会可代为受理。

原农业户口居民,因城乡基本建设、征地等原因失去土地,原则上可将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具体认定办法由县()区制定。

(二)审核。城乡低保由街道办、乡镇负责审核。

1、调查及民主评议。调查由街道办、乡镇低保工作人员牵头组织,居委会和村委会工作人员参加。调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法实施,并真实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

城市低保民主评议以居委会为单位,参加人员为街道办及居委会低保工作人员、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以及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不得少于7(一般为单数),并定期轮换。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询问。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与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

农村低保民主评议以村委会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评议小组,乡镇低保工作人员列席会议,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均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评议结果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如实上报街道办、乡镇低保经办机构,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

2、审核。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低保评审小组,负责审核辖区内低保材料,形成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成立低保审批小组,审批小组负责对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低保材料逐一审批把关。对有争议的低保申请,要认真调查情况,核实相关材料,严格依规办事,确保符合条件的一个不丢,不符合条件的一个不进,严禁“错保、漏保、骗保”问题发生。

二、公示

县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以及审核审批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经济状况调查及民主评议结论、是否纳入低保与拟给予保障金额的审核审批意见等。公示信息要真实完整,公示地点应为申请人所在的社区、自然村,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机构要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通讯方式,确保公众能对公示内容进行反馈。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内容,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三、对低保对象实施动态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坚持做到随申请、随审核、及时审批。

按照低保对象的不同情况,采用分类定期复核办法:对于家庭收入无变化或者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于家庭收入处于经常变动状态的,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对于那些在异地生活的低保对象,居住地居(村)低保经办机构和负责人有责任将低保对象的生活等情况如实提供给其户口所在地低保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低保工作的公开、公正,强化社会监督力度,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低保户”挂牌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民政部门负责督导检查。

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抽查机制,每年抽查数量应分别不少于新申请低保家庭总数和已有低保家庭总数的20%。要根据复查掌握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的手续,并及时公示。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低保档案材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四、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

(一)家庭成员的认定。家庭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亲属间的社会生活组织。

特殊情况家庭成员的认定:

1、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共同生活,均视为同一家庭。

2、家庭中有在外地院校学习的学生,凭在校证明可视为家庭成员。

3、已建立家庭的成年人,虽然户口与被赡养人在同一户口簿上,但没有共同生活的,可分开按独立家庭计算。

4、没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的人员,虽然在一起共同生活,但也不能视为家庭成员。

5、失踪、潜逃、服刑人员不视为家庭成员。

(二)家庭收入的核定。

1、城市低保家庭收入的核定。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实际收入难以核定及其它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按本人实际收入计算。

2)企业下岗职工领取下岗基本生活费后,本人通过自谋职业又有其它收入的,以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为起点计算收入。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本人又有其它收入的,以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为起点计算收入。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既不自谋职业又不申请就业的,按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有就业愿望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三次推荐上岗,本人不愿接受的,按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5)自谋职业的人员,以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为起点计算收入。残疾人自谋职业难以核实收入的,比照本款规定适当核减其收入。

6)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安置费,扣除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结余部分用于家庭生活,按低保标准抵扣直至扣完方可申请低保。

7)因城建、危房改造、拆迁等原因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收入,购买住房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按本节第(6)款规定执行。

8)因征地原因转为城市居民的家庭,获得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收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后结余部分按本节第(6)款规定执行。尚有承包地的按上一年土地平均收入计算。

9)领取其它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参照本节第(6)款执行。因不可抗力因素将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完的,补偿费不再作为家庭收入。

10)家庭成员中既有城市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合并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按人均收入与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补助城市居民。

11)家庭成员中既有本市城市户口居民又有外地户口居民的,合并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按人均收入与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补助本市城市户口居民。

12)生活不能自理、无收入的病残人员,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虽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生活确很困难的,其病残人员本人可按规定享受低保待遇。

13)赡(抚、扶)养费计算方法是:赡(抚、扶)养义务人以家庭为单位计算,人均收入未达到低保标准1.5倍的,不计付赡(抚、扶)养费。人均收入达到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其超出部分的总和用被赡(抚、扶)养人总数相除,得数为赡 (抚、扶)养费数。

(抚、扶)养费经协议的,按协议标准计算;经法院判决的,按法院判决标准计算。

(抚、扶)养费实际给付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给付的计算。

2、农村低保家庭收入的核定。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4)出租或转让财产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法定赡(抚、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数额的计算方法同城市低保部分)。

7)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8)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

9)精简退职职工定期救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

10)其它应计入的收入。

3、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4)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

6)重度残疾人的定期补助。

7)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8)贫困家庭医疗救助费。

9)其它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三)直接认定为不符合低保标准的情况。申请人及其家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不符合低保条件: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2、经商办企业的。

3、家庭住宅人均使用面积超出当地上年度人均使用面积1倍以上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或有闲置住房的,或三年内新购买或装修住房的。

4、有私家车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5、饲养名贵宠物的。

6、经常在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拥有电话和电器,且半年内话费和电费月平均支出总额超过低保标准20%的。

8、有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其它投资行为的。

9、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

10、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11、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居委会或村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者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13、将房产或其它大额财产放弃或赠与他人的。

14、其它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况。

五、以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依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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